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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评价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更新时间:2026-04-08 15:48:41 作者:小逸

  章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 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专业和课程改革方案〉的通知》(考委〔2011〕4号)等文件精神,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通过对应用型专业实施综 合评价改革试点(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改革),全面提升考生综合 素质与核心能力,满足社会对高素质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第二条 综合评价改革工作应遵循教育规律,体现自学考试 社会助学特点,以保证质量为核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做到科学、合理、规范,强化应用型人才培养导向。

第三条 我省开考的应用型专业中的理论课程均可开展综合 评价改革工作。开展综合评价改革课程的最终成绩由相应课程的 考生笔试成绩和综合评价成绩组成,具体计分方式为:课程最终 成绩=笔试成绩×70%+综合评价成绩×30%。如考生的课程最终 成绩低于统考成绩,则考生该课程最终成绩以笔试成绩为准。课程最终成绩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教育考试院)认定 和公布。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教育考试院在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招考委)、四川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 自学考试综合评价改革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综合评价改革方案,统筹组织、指导监督全省自 学考试综合评价改革工作。

(二)建立健全综合评价改革课程准入退出机制和质量监管 体系,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三)组建综合评价改革课程审核专家组,负责审核主考学 校提供的课程资源及作业、练习资源库等。

(四)核查、认定实施综合评价改革主考学校的报名、考核、 成绩等相关数据。

第五条 主考学校是实施综合评价改革的责任主体,其主要 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本校综合评价改革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相关 制度办法,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二)负责本校主考专业相关课程综合评价改革的考生报名、 诚信教育、教学组织、考务管理、成绩统计及报送等工作,并对 考生学习过程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上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三)负责建设自学考试助学管理平台,制作综合评价改革 课程资源及作业、练习资源库并做好意识形态审查,对自学考试 助学管理平台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综合评价改革课程成绩评定中发生的违规事件 进行调查、认定、处理,相关情况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三章开展条件

第六条 开展综合评价改革试点应达到的条件及要求:

(一)自学考试助学管理平台

1.具备国家或者行业认可的信息系统安全、网络安全、质量 管理体系、数据安全、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认证。

2.适配各类主流浏览器和支持各平台客户端 (PC    端和移动 端等)的访问,并实现不同渠道和方式间的学习数据同步。平台 需完成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符合国家相关教育信息化 政策及管理要求。

3.具备主流学习平台的主要功能。涵盖在线学习、在线考试、 身份识别等功能模块,支持省教育考试院、主考学校、助学机构、  考生等多级用户的使用,具备学习、教学、教务(包含知识点练 习、阶段作业、综合测评的组织)、资源管理、考核评价等功能。  各级管理者可通过平台提供的管理端进行过程监督,查看并追溯 考生的课程学习过程、考核情况以及身份验证情况等信息。

4.保证数据安全。考生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与存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考生学习进程以及全部阶段性学习成果等数据 不被篡改和泄露。

5.具备各类防作弊功能。具有考生身份确认与考勤登记功能, 运用人脸识别、动态验证等有效技术手段,以确保参与评价的是  考生本人。考生有效学习时长(拖拽视频的时长不计入)记录功  能应真实且可追溯。具备随机组卷功能进行综合测评,防止考生   之间互相抄袭。

6.具备统计分析功能。可对考生的学习表现、知识点练习情 况、阶段作业完成情况以及综合测评成绩等学习状况进行记录与 统计分析,形成学习档案。

(二)综合评价改革课程

1.课程内容应严谨、科学、规范,符合自学考试相应课程考试大纲要求。

2.课程负责人应为高校在职教师,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且 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3.课程内容应拥有合规版权,以视频课件形式展示为主,界 面布局合理、导航清晰、整体风格统一、色彩搭配协调,符合课 程教学主题;视频播放流畅,能控制播放进度。

4.每门课程的视频总时长不少于144分钟/学分,题库中每门课程的题量不少于400道题。

第七条 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的考生均可报 名参加综合评价,是否参加综合评价由考生个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

第八条 综合评价改革课程的学习考核内容、参考教材须和 我省自学考试课程教材一致。教材更新后,主考学校须在6个月 内完成课件更新后,报省教育考试院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第九条 申请开展综合评价工作的主考学校须按照《全国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 课程改革方案〉的通知》和本办法规定,结合本校教学实际,制 定具体实施方案及细则,以学校名义将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省 教育考试院(详见附件1)。省教育考试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经评审合格的课程方可实施综合评价。

第四章实施过程

第十条 考生的综合评价成绩通过参加主考学校自学考试 助学管理平台学习及考核取得,笔试成绩通过参加自学考试统一 考试取得,两部分成绩均按百分制计算。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成绩由课程学习、平时作业、综合测评 和学习表现四部分组成(见附件4):

(一)课程学习:对考生实际学习时间、学习过程进行记录、 考 核 。

(二)平时作业: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完成平台知识点练习、 阶段测验等交互式作业,根据作业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综合测评:考生在参加统考笔试前,由主考学校统筹安排,通过自学考试助学管理平台进行综合测验;综合测评内容 应符合考试大纲规定的命题范围和标准。

(四)学习表现:由主考学校根据考生的学习表现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成绩自省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之日起, 2年内有效,考生须在有效期内完成该课程统一考试。考生可多 次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省教育考试院在课程成绩合成时,以主  考学校报送的该课程最高综合评价成绩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省教育考试院对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主考学校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主考学校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 处 理 :

(一)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虚假报名、冒名学习等情况发 生,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发生数据泄露、丢失等信息安全问题的,课程内容存 在意识形态问题等,暂停其综合评价改革资格。

(三)纵容、协助考生伪造学习记录、篡改考核成绩,或存 在虚报、篡改报送数据等行为的,取消其综合评价改革资格。

第六章成绩报送及使用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成绩报送主体为主考学校,具体报送办法如下 :

主考学校按省教育考试院通知要求将相关课程的综合评价 成绩导入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管理系统,经系统校验后,打印 综合评价成绩汇总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送省教 育考试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评价成绩将不予认定:

(一)未按规定流程进行考核,出现成绩分布异常、无评分 记录或评分标准未执行等情况的。

(二)出现档案缺失关键材料、数据篡改、伪造学习记录等 情况的。

(三)成绩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盖章手续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要求的。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主考学校应当建立综合评价档案管理制度,档案 应包括:考生在线学习、练习、答疑、综合测评等记录数据;《四 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评价成绩登记表》(见附件5);《四 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评价诚信学习承诺书》(见附件6);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评价成绩汇总表》(见附件7)。

第十八条 考生完成当次课程学习且该课程总成绩经省教 育考试院确认后,相关档案由主考学校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九条 主考学校应将综合评价改革工作纳入日常管理 范围,建立例行检查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工作质量 。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方案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四川省自学考试课程过程性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 〔202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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